无收入人员能否主张误工费?
近日,敦煌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牛某与被告徐某发生交通事故,牛某受伤,双方协商不成,牛某提起诉讼,要求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费用。案件审理中,徐某指出牛某系家庭主妇,没有工作和收入,不会产生误工损失,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应支持。
法院认为,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牛某系无收入人员,但其在家中照顾家中老人、完成家务,能够证明其存在劳动能力,故对其主张的按照上一年度甘肃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误工费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牛某虽然没有收入,但其所承担的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提供了保障和支持作用,其受害后,整个家庭的收入和开支必然受到影响,如果仅以其无“收入”而对其不予赔偿,显失公平。同时,牛某存在劳动能力,有机会以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因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丧失了可能获得劳动报酬的可能性。综上所述,对于有劳动能力的家庭主妇或其他无收入人员因交通事故受害后主张的误工费,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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