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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需警惕 这样的转让合同无效!

2024-10-23 16:27 来源:靖远县法院

  矿业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即权力持有人有权使用,也可以从使用中获得收益,但不包含对物的最终处分权。它赋予了权力持有者在某一个特定矿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并获取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但矿业权并非单纯的私权,其同时还承载着公权的属性,无论是保障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还是维护矿山的生产安全方面,都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靖远某职能部门向甘肃FC公司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22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1日。2022年7月,甘肃FC公司与李某签订了《砂场生产承包合同》,将河道采砂许可证范围内的河砂承包给李某生产经营,承包期限自2022年7月28日至2023年11月18日。2023年3月,王某又与李某签订《砂厂承包协议》,李某将砂厂转包给了王某经营,承包期限自2023年3月10日至2024年1月26日。《砂厂承包协议》约定承包期间,王某每生产一方成品水洗砂给李某支付6元承包费,给甘肃FC公司支付12元资源管理费。王某依约向李某支付了30万元押金后,发现《河道采砂许可证》并非李某持有,且该《河道采砂许可证》早已过期,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砂厂承包协议》无效并退还30万元押金。

  【法院判决】

  靖远县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认定处理。

  一是案涉协议效力如何认定?甘肃FC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的《砂场生产承包合同》,实质就是某公司将采矿权以承包的方式转给了被告李某进行开采,以承包等方式将采矿权转给他人的,实质在于规避“经依法批准”才能转让的条件。国家采取了异常严格的程序和条件来办理采矿权的转让,目的是为了保护有限的、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不受到破坏性探采,其关乎国家重大利益。故规避“经依法批准”条件的所谓承包是有损国家利益的,这种承包合同即应依法确认无效。另外,甘肃FC公司取得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22年4月22日至2023年4月21日,但原、被告签订的《砂厂承包协议》中约定承包期间为2023年3月10日至2024年1月26日,该约定明显超出了许可证规定的时间,该项约定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协议亦应认定为无效。

  二是协议无效后如何返还财产?该案中,因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砂厂承包协议》无效,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应当返还因签订该协议而取得的财产,原告应当返还其所采砂石,被告应当返还收取的押金及承包费、资源管理费。但由于原告开采的成品水洗砂已出售受益,且其为河道开采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若简单机械返还有失公允。因此,承办法官根据原告在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的开采情况,参照《砂厂承包协议》约定,对双方进行折价补偿。

  据此,靖远县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王某补交承包费、资源费14万元,被告李某退还押金30万元,原告王某补交的承包费、资源费从押金中抵扣后,被告李某退还原告押金16万元。原告王某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白银市中院维持了该裁判结果。

  【法官提示】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应依法申请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方可经营,采矿权转让亦须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不仅面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还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规定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二)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三)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五)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未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签订合同将矿产资源交由他人勘查开采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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