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赊钱买手机 欠1198元后“失联” 法院强制执行
近日,徽县法院成功执结一起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支付令内容的强制执行案件。
2022年被申请人刘某某到申请人徽县某某通讯经营店买手机,当时刘某某资金不够,便提出先欠一部手机,等工资发了就支付。由于同行者王某某和申请人认识,便由王某某担保欠了一部手机,价值1198元。约定支付欠款的日期到后,申请人给刘某某打电话不接,发信息不回,去家中讨要寻不见人。无奈之下,申请人向徽县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刘某某支付欠款1198元。
刘某某收到支付令后,必须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如有异议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而刘某某超过法定期限未出异议且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刘某某督促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刘某某电话不接,短信不回,也未能找到其下落,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长期处于“失联”状态,执行法官告知申请执行人密切关注刘某某的行动轨迹,一旦发现线索可随时通知法院。同时,执行法官继续通过相关途径查找财产线索。
功夫不负有心人。近日申请执行人给执行干警打电话,称查找到被执行人的线索,接到线索后,执行干警立即前往,成功找到了被执行人刘某某。面对突如其来的执行人员,刘某某感到十分震惊和羞愧,执行法官耐心的向其释法明理,同时也严肃告知刘某某要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否则法院下一步将会采取一系列严厉的信用惩戒措施,这些措施将对其日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态度强硬的刘某某有所转化要求履行支付义务,并对执行法官说:“我为了一千多块钱险些丢掉了诚信,是我不对,今天我就把欠款全部交完!”至此,本案得以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执行工作是法院司法裁判的延伸,是司法裁判结果得以落实的保证,是司法公平正义得以彰显的最后一公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判决并非终点,所有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必须主动向债权人或者执行法院履行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惩戒。同时,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以便法院进行核实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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