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瓜苗种植后生长缓慢,种植户质疑买到“病苗”? 谁担责?
“人误地一时,地误人一年。”
瓜农辛苦耕种不易,收成不尽人意,育苗人也满腹委屈,瓜种来源正规,瓜苗用心培育,却糟心惹上官司,"瓜苗之争”谁担责?
9月20日,靖远县法院审结一起因购买西瓜苗引起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承办法官倾力厘清权责,定分止争,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2024年4月1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2992.5元的“金花1号”西瓜苗,购买后种植在自家砂地中,后原告发现瓜苗生长缓慢,叶片较小,叶色发黄。4月26日,市某职能部门组织蔬菜、土壤肥料和种子方面相关专家对原告的砂田西瓜苗生长不良情况进行了田间现场鉴定。4月29日,市某职能部门作出《农作物种子种苗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西瓜苗在植物学性状表现上为瓜苗植株及根系生长发育缓慢,差异明显。原告遂向靖远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因种苗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多次深入田间地头查看瓜苗长势,并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达成调解协议。开庭审理后,被告辩称其供给原告的西瓜种苗是从正规途径选购的种子进行培育的,种子已经按照规定进行品种登记,该品种适宜在甘肃春夏季种植,并且经过干热杀毒处理,通过检疫检查,故其出售给原告的西瓜苗并没有质量问题。承办法官审查资料后认为被告购买的“金花一号”的种子符合相关标准,但被告销售给原告的是种苗,且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具有瓜类种苗生产经营许可,也未能证明自己所生产的瓜苗符合移栽标准、是否经过检验检疫。综上所述,法庭认定被告给原告种植的西瓜苗自身存在质量问题,应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600元。判决后,被告依法提出上诉,现该案经上级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仓廪实,天下安”。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农资产品对于农民关系重大,也关乎国家粮食安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加强了对农资产品市场的监管,扩大了农资产品责任赔偿范围,加大对农资产品质量的惩处力度,这些均体现了国家对农资产品的高度重视,也要求法院在审理该类纠纷案件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本案是由于种苗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结合案情靖远县法院对于该类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提示大家以下几点注意问题:
一、因购买农资产品而引发的纠纷,受害方可以依据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而主张权利,也可以就产品责任提起诉讼,属于法律竞合,需要受害方选择确定基础法律关系后提起诉讼。
二、针对此类案件,需要慎重起诉,不能一发现不良症状或后果就认为是农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需要考虑其他各方面包含诉讼成本的问题等。
三、发生争议后,双方或者农资产品使用方应当及时申请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样本取样或田间现场鉴定。
四、受害者需要及时准确的确定损失的范围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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