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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饮酒导致死亡,同饮者是否担责?法院这样判

2024-09-13 10:56 来源:华亭市人民法院

  朋友聚会,推杯换盏,把酒言欢,是人生一大幸事,然而,酒到酣时,并未及时结束,过量饮酒,造成死亡,赔偿诉讼中,法院是如何认定责任承担的呢?近日,华亭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权纠纷案件,对饮酒参与者依法定性并进行责任划分,促进了法理、清理和事理的融合,巧妙的化解了矛盾纠纷。

  案情回顾

  马某与张某、李某系朋友关系,2024年4月初,张某组织马某与李某在李某处饮酒打牌,期间张某提供某品牌白酒两瓶,三人打关喝酒,将两瓶酒喝完后张某又购买了一瓶同样品牌的酒,三人继续打关喝酒,第三瓶酒未喝完三人即结束了饮酒,之后李某和张某两人将马某送至其家楼下,马某自行到家。次日早上马某妻子发现情况不对,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及报警电话,急诊诊断结论为“急性酒精中毒”。事故发生后,马某近亲属认为张某、李某在饮酒后未能及时护送和照看,造成马某因饮酒死亡,对其近亲属构成了侵权,将张某、李某诉至我院,要求张某、李某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五十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身情况有明确的认识,其之前就因喝酒出现过不良情况,但是其并未有所克制,进而导致因喝酒死亡后果的发生,对此马某自身应该承担96%的责任。张某和李某虽然在本次饮酒过程中,并未对马某进行劝酒的行为,饮酒后二人亦将马某护送回家,尽到了共同饮酒后的照顾和护送义务,但是从诊断及马某系窒息死亡的情况来看,张某与李某死者饮酒两瓶后已属于过量饮酒,但是三人并没有认识到过量饮酒的危害,都没有制止张某继续买酒的行为,进而导致了死者饮酒过量的事实,张某与李某实际存在让马某醉倒的主观故意,正因为马某过量饮酒,其睡觉时出现了呕吐,进而窒息死亡,这之间形成了因果关系,故张某与李某应该各自承担2%的次要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官提示

  共同饮酒人之间的注意义务:

  第一、通常情况下,饮酒者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饮酒行为导致不良后果在法律上的责任划分是由饮酒者自担风险,饮酒者应在自身酒量、身体状况允许的范围内适度饮酒。

  第二、对共同饮酒者不进行强迫性劝酒,不进行言语性刺激,不进行行为性诱导,不进行故意性灌酒。

  第三、饮酒结束后,共同饮酒者对醉酒者需进行合理的安置或者妥善的照顾,应尽到合理的注意及照顾义务。

  共同聚餐、饮酒是一种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但在饮酒的时候应该摒弃强行劝酒、过量饮酒等陋习,积极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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