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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内辱骂他人 庆阳镇原法院:赔礼道歉并赔偿2000元精神损失

2024-08-27 17:39 来源:甘肃镇原法院

  微信作为社交通讯平台,已成为人们日常沟通联络的重要工具。有人却将微信群、朋友圈当做自己情绪宣泄的窗口,肆无忌惮发表不当言论、公然辱骂他人,殊不知可能会侵犯他人权益给自己带来麻烦。

  日前,镇原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在村组微信群辱骂他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

  王某与张某系同村村民,因土地互换等问题,双方曾闹得不愉快。2024年初,张某在本村微信群(群内约170余人)发送多条语音辱骂王某及其女儿,言语非常粗俗,内容不堪入耳,在村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2024年6月,王某父女诉至镇原法院,要求张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查明,事发后,王某之女报警,公安机关对张某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名誉。本案中,张某在微信群辱骂王某父女的行为,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对方的人格尊严,造成社会评价的降低,还造成一定的精神打击,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镇原县法院认定张某侵犯王某父女名誉权,判决张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在村组微信群中用语言文字向王某父女赔礼道歉,并赔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张某已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相关义务。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微信、钉钉等网络社交平台不是言论自由的“法外之地”,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微信群、朋友圈发表言论,应当遵循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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