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陇西法院:诉前保全促528380元执行款履行
近日,陇西县人民法院依照某建材公司的申请,对某建筑安装总公司采取诉前保全措施,通过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及时促成双方达成诉前调解协议,528380元执行款及时结清,真正达到了以保促执的良好效果。
2021年11月16日,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安装总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某建材公司提供约10000立方米混凝土,单价按混凝土强度等级计算,负责运输到其指定地点,付款方式为预付款(工程完工后按实际方量结算),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截止2024年6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供货10985方,共计4886780元,某建筑安装总公司支付了货款与因履行合同导致的必要支出后,剩余528380元未继续支付,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资金,2024年7月22日,申请人依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2024年7月24日,法院依法对某建筑安装总公司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在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后及时告知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某建筑安装总公司迫于压力,即刻与申请人取得联系,表示愿意支付剩余款项,当日,某建筑安装总公司即自动将剩余528380元货款转入某建材公司账户,法院及时对冻结的某建筑安装总公司银行账户予以解冻。
今年以来,陇西县人民法院注重加大诉前保全力度,有效提高诉前保全适用占比,共受理诉前保全264件,依法冻结债务人账户563个,查封不动产44处,扣押各类车辆58辆,促使37件案件在诉前保全环节,特别是债务人账户被依法冻结后,被申请人慑于法律压力,短期内即自动履行完毕,最大限度压缩申请人权益兑现用时,取得了“以保促执”的良好效果,为“执源治理”注入新动能,最大限度预防诉讼风险、降低诉讼成本、节约诉讼资源,有效预防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从源头上减少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的案件数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2024-09-10牲畜伤人,谁担责?
- 2024-09-09定西岷县法院发出首份自动履行证明书
- 2024-09-09男子租房到期后,拒不搬离,法院强制腾退
- 2024-09-0915800元草料款无力偿款 法院:“以牛顶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