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牲畜伤人,谁担责?

2024-09-10 08:53 来源:甘州区人民法院

  在农村,不少人家都会饲养牲畜助力务农,可万一自家牲畜“脱缰”后伤了人,责任到底该怎么划分?近日,甘州区法院大满人民法庭先后处理三起饲养动物侵权纠纷,以实际案例为您详细解答。

  案例回顾

  案例一:羊混群致人受伤案

  A与B放羊时,两家羊群不慎混杂。B在尝试分离时,不巧一只羊撞倒了站在路中央的A,致其受伤。治疗结束后,A向B索赔近4万元。但因羊群混杂,双方无法确定肇事羊只的归属,双方分歧较大。最终,在法庭和村社领导的联合调解下,根据民法典关于动物侵权过错责任规定,释法说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B向A赔付6500元,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二:“疯牛”失控闯祸案

  在黄牛买卖过程中,一头牛突然挣脱缰绳将路人砸伤。随后伤者将牛主人和牛贩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等损失共计3万多元。调查过程中,法庭查明牛主人和牛贩子当时己达成买卖合意,根据相关规定,所有权发生变更前后,牛伤人的赔偿责任由双方负责。经协商,双方共同承担伤者1.8万余元。

  案例三:家犬逃脱咬人案

  被告家中的狗挣脱束缚,冲出院子咬伤邻居,造成受害者多处受伤。受害者主张包括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万多元。案件审理中,法庭查明被告作为家犬的主人,未能有效管控,导致他人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受害者各项损失近5万元。 

  相关法律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及家畜日益普遍,但随之而来的动物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如何正确划分相关责任?

  一、动物侵权的归责问题

  动物侵权的归责原则主要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虽然主观上没有过错,但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二、动物侵权的举证责任

  一是对于有动物侵害的事实发生,该动物与责任承担义务人之间具有饲养或管理关系、造成了损害的后果;

  二是动物侵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由被害人承担;主张被侵权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由动物管理人、饲养人承担。

  三是动物园动物致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由动物园承担举证责任。

  三、共同侵权人承担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可知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危险的行为,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确定其中谁是加害人的多数人侵权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但具体加害人无法确定。‌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如果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那么这些行为人将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受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或多个行为人请求全部赔偿,而行为人之间则需要相互追偿来平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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