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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靖远县法院:协议不明起风波,法院判决止纷争

2024-08-29 09:01 来源:白银靖远县法院

  8月26日,靖远县法院受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因在装修协议中对装修款、装修材料约定不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内容变更也未及时达成补充协议,导致双方在结算时对装修款金额、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引发诉讼纠纷。

  案情回顾:2021年12月,王某甲与王某乙达成约定,王某乙将其经营的服装厂交由王某甲进行装修,采取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装修工程款于竣工后一次性支付,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同年12月9日,王某甲以其公司名义向王某乙出具了门窗总价表,并以微信的形式向王某乙发送,门窗总价表载明项目名称为推拉窗、铝合金门、不锈钢地弹门、铝合金防盗网、墙面粉刷、窗户喷漆等合计61497元。2022年2月份,王某甲根据报价表及施工要求,完成了该服装厂内外墙喷漆、木窗刷漆、铝合金门窗、不锈钢地弹门及砸门、补门窗口、抹地面等工作。装修工作结束后,王某甲自制了一份装修结算单,认定服装厂装修花费总计为79674元,并以微信方式向王某乙发送,王某乙看到结算单后并不满意,拒绝付款,故王某甲将王某乙诉至靖远县法院,要求立即支付上述款项。

  靖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甲与王某乙虽未签订书面装饰装修合同,但王某甲向王某乙提供了服装厂的装修工作,王某乙对此予以认可,双方之间依法成立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双方争议的焦点装饰装修合同工程价款的数额系双方约定不明而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双方虽对装修工程款产生了分歧,但双方对门窗总价表61497元无异议,王某乙抗辩应以此价款结算,王某甲主张该门窗总价表是预算价款,其提供的装修结算单是根据实际施工过程中的增减项,以最终所完成的装修工作所制作,应以装修结算单为依据。

  从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门窗总价表是2021年12月9日王某甲向王某乙提交,王某乙回复“防盗网先不做”,该门窗总价表中有防盗网的预算价款,而结算单中没有该项款项,且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是“包工包料”装修方式,在实际装修过程中发生增减部分是正常现象,虽然双方对增减部分未及时核对确认,但王某甲向王某乙微信发送装修结算单后,王某乙对此未提出异议,本案在审理中,王某乙对装修工程价款亦未提出司法鉴定,故对王某乙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王某乙应向王某甲给付装修工程款79674元。   

  法官提示:从事装修行业人员在施工前要签订规范合同,对工程质量标准、工程量、工程总价款、施工方式、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在装修过程中材料变更、施工面积的变更要及时签订变更协议,保留相关证据以免发生争议时维权无证据证明,当然也要做好后续服务,不做“甩手掌柜”。业主在装修过程中要积极跟进,发挥监督作用,发现问题后及时有效沟通,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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