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案了事”不是目的,“案结事了”才有意义
司法的目的不是解决案子,而是解决问题。环县法院在办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注重诉源治理,全面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严防一案结而他案生,全力促使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优化营商环境。
近日,环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张某起诉要求被告某运输公司、某建材公司共同支付拖欠的运输费用。本案诉讼标的额较小,但被告在诉讼时“怨气”较大。经调查了解,原告在运输过程中违规驾驶,致被告在与合作方结算货款时受阻且被罚款,故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运费。承办法官考虑到不能简单结案了事,经过仔细分析案情后,决定采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并将原告因违规致被告造成损失作为调解的切入点。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普及了相关法律法规,指出交通违法行为的正确处理方式,同时对原告的违规驾驶行为进行了教育批评。经多次调解沟通,原告明白了其行为的违法性,被告公司也逐渐消除了“怨气”,最终,原告同意承担部分罚款,被告也同意向原告支付运费,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案结了,事不一定了。案件处理后,承办法官并没有以“结案了事”的态度置之不理,一判了之、一调结案,而是树立审执一体化的思想,持续跟进案件履行情况,倡导、提示、督促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按时按期主动履行义务,以达到真正的案结事了。经过承办法官的督促,目前,被告已向原告支付部分运费,剩余运费正在办理支付手续。
就这样,在环县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一起富有争议且极可能产生其他纠纷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得到实质性化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快速有效实现,司法的速度与温度得到有力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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