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有奖励!庆阳环县法院悬赏25名“老赖”线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37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甘肃通顺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建涛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建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建涛,男,汉族,1996年10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洪德村马连滩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61007255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建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陈建涛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陈建涛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3158.5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19996266815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37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都勇龙与赵国盛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国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国盛,男,汉族,1987年8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白草塬村赵沟门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7080900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国盛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2147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19996266815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37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韩生财与赵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江,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环县洪德镇肖关村闫洼子队人,农民,住本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40105253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江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赵江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赵江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1481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19996266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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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37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席文俊与韩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虎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韩虎虎,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李塬村北塬队队人,农民,住本村。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860207255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韩虎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韩虎虎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韩虎虎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9075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19996266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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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37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徐天孝与雷涛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被执行人雷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雷涛,男,汉族,1976年2月15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安沟乡瓦庄村人,农民,住环县洪德镇洪德村东湾队。身份证号:6126211976021512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雷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雷涛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雷涛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435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19996266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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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37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韩占江与陈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万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万林,男,汉族,1975年2月1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大户塬村南埫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50217253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万林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陈万林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陈万林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6946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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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37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郭鹏飞与陈法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法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法瑞,男,汉族,1985年7月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私盐路村阳山队人,农民,现住厦门市湖里区东海山庄28栋1101室。身份证号:6228221985070325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法瑞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陈法瑞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陈法瑞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43661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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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37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孙飞与陈拯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拯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拯宏,男,汉族,1994年3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私盐路村阳山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40320257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拯宏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陈拯宏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陈拯宏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44086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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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37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包世有与付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付银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付银军,男,汉族,1973年1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肖关村勺腰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3010225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付银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付银军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付银军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8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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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37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耿小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耿小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耿小宁,男,汉族,1985 年10月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十五里沟行政村庙巷队人,农民,住本村。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851005007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耿小宁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耿小宁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耿小宁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98266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19996266815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38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孙欢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孙欢,男,汉族,1997年1月2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寇河村孙掌队人,农民,住本村。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970129253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孙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孙欢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孙欢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465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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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38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马玉权与韩生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生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韩生财,男,汉族,1990年5月5日出生,甘肃环县洪德镇李塬村庙渠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00505251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韩生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韩生财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韩生财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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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38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曹兴兰与胡正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正鸿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胡正鸿,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环县环城镇周塬村胡家咀队人,农民,住本村。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76072923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胡正鸿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胡正鸿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胡正鸿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3186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19996266815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38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清海与黄俊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俊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黄俊堂,男,汉族,1968年2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肖关村城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80220253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黄俊堂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黄俊堂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黄俊堂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28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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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38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付旺峰与贾亮劳务合同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贾亮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贾亮,男,汉族,1985年5月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肖关村新庄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5050825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贾亮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贾亮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贾亮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21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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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38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徐宏成与解振雄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解振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解振雄(又名解小宁),男,汉族,1982年7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张崾岘解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2071225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解振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解振雄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解振雄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1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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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38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新区支行与李昊飞金融借款合同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昊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昊飞,男,汉族,1981年12月17日出生,居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九龙北路86号工商局3号家属楼531室。身份证号:62280119811217023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昊飞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昊飞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昊飞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1165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19996266815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38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韩彩花与李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万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万忠,男,汉族,1990年9月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李达掌村李达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0090825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万忠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万忠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万忠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95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19996266815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38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石晓惠与王文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文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文科,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宁县春荣镇新庄村车西组938号。身份证号:62282619880528273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文科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文科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文科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12065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19996266815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38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沈鸿宝与许鸿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鸿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许鸿飞,男,汉族,1985年11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城东塬村北庄队人,农民,住本村。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851118003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许鸿飞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许鸿飞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许鸿飞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19996266815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 39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朱苗苗与张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凯,男,汉族,1987年9月23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显胜乡冉李村坳里队28号,农民。身份证号:6228011987092318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凯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凯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凯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98789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19996266815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39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陈海峰与张战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战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战发,男,汉族,1980年3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肖关村勺腰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00312253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战发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战发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战发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8536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19996266815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39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郑讨讨与赵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臣,男,汉族,1975年4月2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苏长沟村赵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50423253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臣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赵臣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赵臣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5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19996266815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39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常彦军与陇南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陇南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陇南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梁园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贾磊,该公司总经理。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贾磊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贾磊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陇南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47589.72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19996266815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4)甘1022执悬39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周韧与赵小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小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小顺,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白水镇打虎村六社。身份证号:62270119750619183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小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赵小顺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赵小顺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175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19996266815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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