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钱还给出借人妻子算还了吗?
近日,秦州区法院小天水法庭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承办法官查看起诉材料后发现这实际上是一起婚姻财产纠纷案件,原告李某只起诉了借款人,法官依据职权把张某追加为第三人。原告与第三人张某于2015年结婚,被告刘某与张某为亲戚,2017年原告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转账55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未打欠条。后原告以被告不还款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处理。案件庭审前,法庭调取了原告与第三人张某离婚民事判决书一份、开庭笔录一份。
庭审中被告刘某辩称,2019年、2020年分别用现金和微信转账的方式归还55000于第三人,第三人承认收到刘某已归还的55000元且用于孩子的生活开销,截止离婚时还剩20000元最多可以给原告10000元。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把钱还给他本人,依然坚持让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其后法官查阅离婚民事判决书和开庭笔录后发现该笔欠款是在2019年、2020年还款且原告与第三人均认可这笔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庭审理后认为该笔借款属于原告与第三人夫妻共同债权,因原告主张的债权已经履行完毕,原告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该财产的分割问题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范畴,原告可以起诉第三人另行解决,最终,法庭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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