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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悔改,一犯再犯!一男子缓刑考验期内私卖汽油获刑入狱

2024-08-27 16:38 来源: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众所周知,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属于危险物品,不得随意出售,只有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方能经营。然而,有人却能嗅出其中的“商机”,于是打起了私卖汽油的主意,进而谋取收益;更有甚者在已经受到法律惩罚后不知悔改,一犯再犯,最终锒铛入狱。近日,西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3月至2022年10月,被告人彭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及成品油零售资质的情况下,自行租用一间房屋非法储存从他处购买的柴油、汽油,在兰州市西固区、安宁区的不同地点,擅自向他人车辆多次非法加注0号柴油和92号、95号汽油,并非法获利。

  被查获后,公安机关以涉嫌犯危险作业罪对彭某立案侦查,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彭某某违反安全作业规定,在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该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以危险作业罪对彭某提起公诉。2023年6月,经西固法院依法审理,彭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然而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彭某为获取不法收益,再次将从他处私自购买的汽油储存在自己的货车上,并在其居住的小区内擅自使用一根塑料加油管向他人的车辆非法加注汽油,并从中获利,于2024年2月被依法查获。2024年6月,彭某因涉嫌犯危险作业罪,第二次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24年7月,西固法院对本案依法公开审理。庭审中,被告人彭某认为再次犯罪是其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危害后果所致,其深感愧疚,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西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和成品油零售许可的情况下,违法采用改装车辆为他人汽车进行加油作业,其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同时,被告人彭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数罪并罚。最终,西固法院依法撤销了前案判决中对被告人彭某的缓刑,以犯危险作业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与原判刑罚拘役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彭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随着近年来生产安全领域重大事故频发,社会普遍认为,刑法的打击对象不能仅限于实际引发重大事故的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还应将导致事故隐患的严重违法生产、作业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2021年3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顺应时代发展需要和社会各界呼吁,新设“危险作业罪”罪名,并将三类严重非法违法生产、作业行为规定为犯罪,对强化安全隐患源头预防,有效防范避免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西固法院在此提醒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严格依法依规从事生产作业活动,切莫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即使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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