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舞”变“广场武”,公共生活我们有何启示?
近年来,“广场舞”越来越成为了中老年人热衷的健身运动项目之一,然而,随着“广场舞”的不断普及,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下面的这则案例就是一场由“广场舞”引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广场舞”为何变成了“广场武”?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某日一早,70多岁的张大娘在广场上锻炼时,目睹了李大娘和王大娘因广场舞伴问题发生争吵。出于好意,张大娘上前劝解,却不幸被争吵中的李大娘意外推了一把导致腰椎骨折,造成十级伤残。张大娘的医疗费用高达2万余元,而李大娘却拒绝赔偿,面对这种情况,张大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当事人张大娘年事已高,且腰椎骨折对今后的生活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为尽快帮助张大娘兑现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积极联系李大娘,耐心对其进行释法说理,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法院判决张大娘受伤的全部责任由李大娘承担,李大娘需承担的赔偿为8万余元。
“广场舞”原本是大家欢聚一堂、锻炼身体的活动,却因一场小小摩擦演变成了“广场武”,造成了严重意外。上述纠纷提醒我们,即便是在享受生活的同时,安全和法律意识同样不可或缺,大家在公共场合应保持冷静、理智,切不可因一时冲动,贻误终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公共场合,尊重和理解是维护和谐的基础。法律明确指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们呼吁所有市民,特别是广场舞爱好者,保持冷静,理智处理小摩擦,避免冲动行为。了解法律,遵守法律,是每位公民的基本义务。遇到问题,应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让我们共同努力,让广场舞成为社区的正能量,而非争执之源。追求安全、健康、快乐的生活,是我们共同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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