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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逛商场时受伤,是意外还是侵权?谁来赔偿?

2024-07-31 16:03 来源: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张女士和朋友在西固某商场购物,当步入商场内部电梯时,电梯顶部突然掉落,正好砸中张女士,导致其头部受伤。商场负责人第一时间将张女士送至附近医院救治,也为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后张女士住院治疗十余天,商场再未过问张女士的伤情,张女士出院后将商场起诉至西固法院,要求其赔偿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金额共计6100元。

  由于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且争议标的不大,办案法官受理案件后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张女士在调解中情绪激动,一再指责被告商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其受伤且未主动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商场辩称,商场电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定期检修,商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此次事故纯属意外。同时,商场也在张女士受伤后及时采取措施对其救治并垫付了前期的医疗费用,故张女士不应再要求商场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

  综合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办案法官认为,要妥善处理本案,首先应当明确被告商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免受侵害的义务。本案中,虽然被告商场能够证明电梯质量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且其依照相关规定对电梯定期维护,但电梯顶部掉落致使原告受伤是客观事实,在被告商场无证据证明电梯顶部掉落系原告或其他人所导致的情况下,不能认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商场应当对原告张女士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对方损失的财产。故,原告张女士要求被告商场赔偿其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在法官一番耐心的释法明理后,被告商场逐渐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同意与原告张女士协商赔偿数额。经过反复核对费用单据,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商场一次性赔偿原告张女士5000元并当场履行,案件至此划上圆满的句点。

  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赋予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强制义务,旨在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作为经营者或管理者,必须为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保证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能危机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在存在安全隐患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避免,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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