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景泰县法院:“赔偿+工资”打包调 能动司法解民忧
近日,景泰县法院当庭成功调处了一起因提供劳务致使人身受到损伤引发索赔的民事纠纷,被告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当庭向原告赔付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其他费用共计78000元,并将所欠劳务工资17000元一次性付清。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某系钢筋工,经被告杜某介绍在景泰某建筑工地从事钢材加工劳务工作。该工程项目由湖南某工程公司施工,解某与杜某分包该项目的钢材部分。2023年6月29日上午,原告王某某在该建筑工地作业时,由于汽车吊大臂没有伸展到位,大幅摆动,导致原告王某某避让不及以致被砸倒在地,无法站立行走,随即被工友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此次事故造成原告王某某右髌骨骨折,住院治疗18天。
2023年10月10日,经司法鉴定王某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60日。原告王某某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原、被告间存在雇佣关系。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王某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湖南某工程公司、杜某、解某赔付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其他费用共计78000元。
调解过程

该案诉讼过程中,因被告湖南某工程公司愿意与原告调解并承担一切责任,故原告当庭口头申请撤回对被告解某、杜某的起诉,被告湖南某工程公司对此不持异议,法院依法照准。同时,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湖南某工程公司给付所欠的劳务工资17000元,该公司表示同意。
办案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各自的实际情况,在向双方讲清说透《民法典》有关劳动者在为雇主提供劳务过程中人身受到损害的相关规定,希望大家能将心比心、换位思考,通过调解方式化解这两起纠纷。功夫不负有心人,经各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反复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湖南某工程公司同意一次性打包解决两起纠纷,当庭向原告王某某赔付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其他费用共计78000元和劳务工资17000元,共计95000元。
结案了事不是目的,案结事了才有意义。景泰县法院始终将“实质解纷”理念融入法院工作全过程,通过调解结案及当庭履行的方式,实现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以最小的诉讼成本实现最大的诉讼效果,最大程度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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