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靖远县法院:无证贩卖烟草 非法经营获刑
我国对烟草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严格的专卖管理制度,但在巨额利润诱惑下,仍有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7月22日,靖远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审结一起无证销售烟草专卖品案,被告人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初至2023年6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相关许可的情况下,收购烟草专卖品,然后通过网络向外销售,获利8000余元。2023年6月13日,某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当场查获李某某待出售的卷烟800余条,价值7万余元。经过对查获的卷烟抽样送检,均鉴定为真烟。
公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靖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遂做出以上判决。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中的“非法经营”是指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烟草等专卖品,未经行政许可而经营的行为。
法官提示:烟草是一种特种消费品,属于国家专卖商品,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禁止经营烟草制品。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才是正道,切勿为了牟利,走上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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