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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当天又盗窃,一男子被判刑一年两个月

2024-07-30 09:33 来源: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5日,李某因犯盗窃罪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4年2月29日刑满释放。释放当天,李某再次实施两起盗窃,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对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作出后,李某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2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天水市秦州区某小区门口盗得失主李某1红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1968元。当天21时许,李某驾驶盗窃的电动车行驶至另一小区,进入保安室,趁失主丁某不备,窃取其放在保安室窗台的OPPOA3手机一部,价值428.4元。

  2024年2月29日,失主李某1报警,公安民警于当日22时许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并当场查获被盗电动三轮车一辆及被盗手机一部。归案后,李某如实供述了盗窃电动三轮车及手机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被盗赃物被追回并已发还失主,故可对其从宽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任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公民财产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特别是前科累累的犯罪分子更要警醒,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刑罚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目的,旨在惩治犯罪,但还是希望犯罪分子通过刑罚改造自己,刑满释放后要通过自己的正当劳动获取合法收入,切莫走“捷径”,再次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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