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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图高额利息“借钱生钱”,到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

2024-07-04 09:48 来源: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徐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好友李某借款,借期一年,并许诺支付高额利息。李某念及二人多年友情,加之有利可图,遂通过银行贷款、信用卡套现等方式获得90万元款项,然后转借给徐某。李某本想通过“借钱生钱”的方式小赚一笔,但令他没有想到的是,双方约定的借款期满后,自己非但没有得到一分钱利息,就连当初的借款本金都要不回来。无奈下,李某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徐某还本付息。

  案件审理中,原告李某向法庭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和他向徐某的汇款凭证,被告徐某也对二人之间的借款事实及本息数额予以承认。李某自信满满地认为自己的诉讼请求一定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可事实却再次令他大失所望!

  办案法官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之间虽然存在借贷关系,但李某向徐某出借的款项并非其自有资金,而是套取的金融机构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李某与徐某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当然,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原告李某“血本无归”!由于无效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回归到无效民事行为开始前的状态,被告徐某依然应将90万元本金返还给原告李某,但至于李某因套取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以及其与徐某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利息则不受法律保护,李某只能自行承担损失。最终,西固法院判令被告徐某向原告李某返还90万元借款本金,并驳回了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的款项来源应为出借人的自有资金。套取银行贷款转贷属于规避银行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不仅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还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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