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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成县一男子因多起案件拒不履行被拘留

2024-05-24 09:12 来源:陇南成县法院

  “我看见武某某他回来了,你们赶紧去抓他,别让他溜了!”

  俗话说的好,“躲得了初一,躲不过十五”。近日,一名躲避执行四年之久的被执行人武某某被司法拘留。

  被执行人武某某在成县法院涉及三起合同纠纷,总金额高达100余万元,但三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武某某拒不还款,对法院发送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也置若罔闻,甚至玩起“躲猫猫”。四年来,武某某始终以在外务工为由逃避执行,执行干警多次在其住处蹲守却屡屡扑空。

  5月16日,执行法官收到申请人传来武某某的位置线索后,迅速集结执行干警赶往现场,将武某某拘传至法院。然而,面对执行干警的劝导甚至训诫,武某某始终持“摆烂”态度,坚称自己没钱。

  因武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等妨碍执行行为,成县法院依法对武某某作出拘留十五天的决定。

  逃避不能解决问题

  履行法定义务才是唯一出路

  任何试图逃避法律制裁

  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法条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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