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是否具有同等继承权?
非婚生子女是否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
若有权继承
其是否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
原告系被继承人王某非婚生子,被告系被继承人王某婚生子女,原、被告系同父异母的姐弟关系。被继承人王某于2022年10月16日去世,王某去世后名下留有三套房屋,分别是某小区301室房屋、某路两层住宅楼、某小区402室房屋。案外人王某甲表示王某并非某小区402室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系其单位分配给他的福利房,因其不具备贷款资质,故借用王某的名义购房,该房屋的贷款一直由王某甲归还,且其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
原告认为自己虽不是王某的婚生子女,但其亦享有法定继承权,同时表示不认可案外人王某甲的主张,某小区402室房屋属于王某的遗产,与王某甲无关。被告认为原告系被继承人在与被告母亲婚姻存续期间带回来的孩子,其与被继承人之间不必然存在亲子关系,其不必然继承遗产,同时认可王某甲的主张,表示该房屋确实是王某甲的房屋,该房屋不属于遗产的继承范围。
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对原告进行亲子鉴定,原告表示同意后,法院依法随机选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原告与被继承人存在亲属关系。
本案涉及非婚生子女的继承问题以及案外人主张被继承人名下财产并非遗产等问题。因非婚生子女的存在势必会对原始家庭产生很大影响,涉案当事人之间或亲属之间必然有较大的矛盾,家事无小事,为了成功化解矛盾纠纷,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法官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模式,耐心开展调解工作,努力唤醒双方的亲情,引导继承人分割遗产时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同时释法明理,告知双方当事人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继承权,案外人的主张在有足够证据证明遗产属于案外人财产的,也应依法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经过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案外人主张的财产不在本案中处理,由案外人另案主张,位于某小区301室房屋由被告继承并居住使用,如该房屋日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时,该房屋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位于某路的两层住宅楼,其中位于一层东面的两间房屋归被告所有,从2023年7月6日起该房屋的收益权由被告享有,其他一层及二层房屋均归原告所有,该住宅楼的所有临建(包括临建的商铺)由原告居住并使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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