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玉门一男子拾得社保卡“取钱”,真“刑”!
2024年5月14日,玉门法院依法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被告人张某因拾得他人社会保障卡后在银行ATM机上“取钱”,被判刑。
2024年 1月17日,被告人张某在玉门市新市区福康路1095号“西洋眼镜店”门前捡到一张居民身份证和一张社会保障卡。两天后,张某持捡到的社会保障卡在银行ATM机上尝试录入密码,发现该社保卡的密码为初始密码,于是多次从ATM机上盗取13000元现金。
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公安机关从张某处扣押被盗现金11100元,被害人社保卡、身份证各一张,并将上述物品发还给被害人。张某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拾得他人社保卡后盗取卡内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认罪悔罪、退赔被害人损失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官提醒
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社保卡、医保卡、银行卡,社保卡初始密码要及时更改,并避免使用生日及身份证号码中的数字。此外,捡到他人社保卡、医保卡后应及时联系归还或交给公安机关。盗取、盗刷拾到的社保卡、医保卡内的资金,是违法犯罪行为,切莫贪恋钱财,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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