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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一男子因故意撕毁调解笔录被司法拘留10 日

2024-04-15 08:53 来源: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王某,你因故意撕毁调解笔录,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三款、第一百一十四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司法拘留十日予以惩戒。”4月10日,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对一名无视法庭纪律,将已签字的调解笔录当场撕毁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拘留10日,打击了违法行为人藐视法律的嚣张气焰,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王某不久前因家庭矛盾被妻子张某起诉至凉州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原定于2024年4月3日上午9点开庭审理,当日二人到庭后法官组织庭前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笔录先由王某签字捺印后交给张某看阅签字。在张某看阅笔录签字过程中,王某心生反悔,情绪失控,不顾法官及书记员的劝阻,擅自将调解笔录拿出门撕毁扔进垃圾桶后扬长而去,致使庭审被迫中断。书记员发现后立即给王某打电话要求其返回后遭到拒绝,王某态度蛮横,扬言道“法院爱怎么办就怎么办”。4月10日上午,在妻子张某的请求下主办法官依法对该案再次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在向双方出具调解书和离婚证明书后,案件主办法官对王某宣读了上述处罚决定。

  人民法院是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听从法官指挥,确保良好的司法秩序。庭审笔录承载着当事人诉讼权利及义务、法院开展事实调查的重要内容,是司法权威的象征。如非理性表达诉求,扰乱法庭秩序,藐视司法权威,定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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