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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房十年后反悔,父子反目对簿公堂!办案法官既解“法结”又解“心结”

2024-04-11 10:37 来源:兰州西固法院

  近日,西固法院福利路法庭(家事法庭)受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原本血浓于水的父子二人为了一套房屋对簿公堂。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我们一起往下看……

  2013年,张某和妻子杨某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结束了长达二十多年的夫妻关系。离婚时,双方约定,二人共同所有的一套位于西固区的房屋产权归儿子小张所有。虽然当时小张已经成年,但是由于房屋的产权证还没有办下来,因此并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一晃十多年过去了,好不容易等到产权证到手,张某却突然反悔,不愿将房屋过户给儿子小张。于是小张一纸诉状将父亲张某起诉至西固法院。

  明明已经对房屋产权归属作出了约定,为什么时隔十多年后又突然反悔?究竟这十几年间发生了什么?福利路法庭(家事法庭)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立即组织张某父子到庭调解,询问其中的原委。

  调解中,张某告诉法官,因为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必须要对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而当时张某与妻子互不信任且谁都不肯让步,所以才约定将房子过户给儿子小张。然而张某离婚后又很快再婚,小张在这十几年间几乎从未与张某联系,令张某感到心寒,父子亲情日渐淡薄,所以张某才产生了反悔的念头……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像张某一样在离婚时放弃财产,离婚后又反悔的例子不在少数,尤其是在协议离婚中则更是如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于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虽然这些“让步”并不完全出于自愿,但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只要不是因为受到欺诈或者胁迫,都应当对自己的“让步”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赠与人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虽然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权责关系也较为明确,但办案法官深知,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症结不在房产,而在于情感。于是调解中,办案法官首先引导二人重温当年共同生活时的难忘点滴,试图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重新搭建起沟通对话的平台。这一招果然奏效,原本势同水火的父子俩终于可以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问题。随后,办案法官又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有关规定与本案的具体情况相结合,解读了离婚后父母与子女各自的权利义务,明确父子双方都对此前十几年互不联系导致亲情淡薄负有责任。最后,办案法官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离婚协议的效力和房屋产权的归属,从法、理、情多个层面进行分析,并帮助双方当事人找出矛盾化解的“最优选项”。

  经过法官的耐心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的“心结”逐渐解开,各自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开始学会体谅对方的感受。最终,张某与小张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某同意在一个月内将房屋过户给儿子小张,并表示以后会和儿子多联系、多沟通;小张也承诺日后积极履行赡养父亲的义务,尽力改善父子关系,这场家庭纷争最终以亲情的胜利而结束。

  其实,亲属间的矛盾纠纷虽然表面上看是出于“利益驱使”,但实质上大多有更深的情感因素。只有从情的层面解开当事人的“心结”,“法结”自然也就迎刃而解。西固法院福利路法庭(家事法庭)也将继续坚持和深化柔性司法,不断完善创新家事案件化解机制,温情弥合亲情裂痕,促进家庭和谐、家人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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