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陇西县法院:行使权力不迟到 执行时效需谨记
经常有当事人拿着生效法律文书到法院申请执行,但是被申请人却提出执行异议称执行时效已过,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究竟生效的判决书何时申请执行?若超过执行时效,人民法院将如何处理?近日,陇西法院审查了一起超过执行时效的案件。
【基本案情】
李某与裴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陇西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裴某于2020年10月1日前返还李某租赁费1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裴某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于2023年12月4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冻结了裴某的银行账户。裴某对法院执行民事调解书、冻结其银行账户提出书面异议,称约定履行期限为2020年10月1日前,申请执行的最后期限应为2022年9月30日前,李某的执行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
【法院审查】
陇西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本案中,民事调解书确定裴某于2020年10月1日前向李某返还租赁费10000元。李某申请强制执行的最后时间应当是2022年10月1日,但其提交执行申请的时间是 2023年12月4日,显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李某亦未提交有关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裴某的异议成立,遂裁定不予执行(2019)甘1122民初4095号民事调解书,并解除对裴某银行账户的冻结。
【法官说法】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当事人。申请执行时效为两年,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应及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或申请强制执行,期间无论是发生要求对方履行,或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等导致执行时效重新计算的情形,都要保留好相关证据,避免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以超过执行时效启动异议程序,导致案件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风险发生,从而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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