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职务行为借款的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签订借款协议或出具借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否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案情介绍
某橡胶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向张某借款330000元并出具借条,其中300000元的借条上加盖了公司公章。借款逾期后,张某将该橡胶制品公司起诉至本院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开庭前张某提交申请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追加为共同被告,段某辩称其借款行为是职务行为,不应由个人承担责任。
最终经过法官深入了解案情、悉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橡胶制品公司偿还张某借款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剩余30000元由橡胶制品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段某共同偿还。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
1、订立借款合同时,应注明用途,如果是自然人使用借款只需签署个人姓名,如果是单位使用,则应加盖公司公章,借条、收据亦如此。
2、如果已经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但未加盖公司公章,只要有证据证明借款是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也不影响公司履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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