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伤人酿纠纷 法官调解促履行
近日,成县法院行政庭通过线上调解,成功化解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被告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23年5月27日00时许,被告樊某、史某1、史某2、何某四人酒后在成县城关镇某酒店附近滋事,对原告夏某实施欧打,致使原告多处软组织挫伤。四被告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双方关于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主张四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具备调解的基本条件,承办法官及时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一开始被告态度十分强硬,认为自己已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不应该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僵持不下。见此情形,承办法官先是耐心细致的讲解了健康权方面的法律规定,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的关系,使原被告双方对基本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有了清晰的认识。然后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发问事发经过、损伤情况的过程中循循善诱,耐心开导。经过反复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四被告共同赔偿夏某5000元,并当庭执行。
夏某收到执行款后,激动地说,“案件前几天才送到法院,我以为开庭要到一月以后,所以就出门打工了,没想到今天通过视频调解就解决了,还拿到了执行款,太感谢你们了……”
法官说法:
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罚,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其实,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是两种不同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承担行政责任并不能代替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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