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刷卡一时爽 且刷且思量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信用卡作为日常消费的便捷支付手段,已经成为人们提前消费的潮流,而一些持卡人在享受信用卡消费便利的同时,却因种种原因没有及时还款,进而引发信用卡纠纷。近日,陇西法院审执结一起信用卡纠纷,胡某向某银行偿还透支信用卡本息及违约金共计18520元。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25日,胡某向某银行申领飞天信用卡,表示已阅读并完全知悉《领用合约》全部内容,并承诺自愿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的规定,合同约定了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透支利息、还款违约金等事项。某银行按照领用合约核准胡某申请并发卡。后胡某使用上述信用卡进行消费,但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足额还款。截止至2022年10月31日,胡某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共计15220.5元,某商业多次催要未果后将胡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执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的信用卡作为银行审批发放,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一种信贷业务,其本质是发生在银行与客户间的一种借款关系。本案中,胡某自愿从该银行申办信用卡,系真实意思表示,故其应当遵守领用合同的有关约定。胡某持卡透支本金,超过还款期未予还款,构成违约。该银行要求胡某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遂判决由胡某偿还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753.10元,并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透支利息及违约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胡某未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某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胡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时,慑于法律威严,胡某联系家属积极筹措案款,全部履行了还款义务,该案圆满执结。
法官提醒
在生活中,信用卡消费为广大消费者带来了便利,但在使用中,信用卡持卡人应充分考虑自己的收入来源、还款能力等情况,量力而行,理性消费,警惕陷入“以贷还贷”“以卡养卡”的境况,避免“刷卡一时爽,还款愁断肠”。同时应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时足额偿还所使用的款项,以免产生额外利息,影响个人征信,甚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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