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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离”后是否人财两空

2024-03-04 09:01 来源:秦州区法院

  近日,秦州区法院七里墩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2018年相识,2023年订婚并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订婚时,被告支付彩礼10万元、红包1200元,购买黄金手镯1个、黄金吊坠1个,婚后未举行婚礼仪式,未共同生活及生育子女。2023年5月,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撤诉。现原告认为双方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10万元、“三金”等物品。

  七里墩法庭受理案件后,了解到双方当事人都有离婚的意愿,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情况下,法庭调解员对案件进行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主要矛盾在于彩礼的返还数额问题,对此,调解员向双方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告知原、被告彩礼返还时应综合考虑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原、被告婚后并未共同生活,且原告家庭条件一般、被告婚后曾终止妊娠。结合情理法理,被告同意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原告部分彩礼,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原、被告离婚;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6万元、黄金手镯1个、黄金吊坠1个。本案以调解结案。

  如今“闪婚闪离”现象逐渐增多,当热情褪去,婚姻不再,彩礼也变成分离时的难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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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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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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