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不是法外地 侮辱他人引官司!
近日,临洮法院辛店法庭审理了一起因抖音短视频内容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被告当场删除视频,并在自己的抖音账号公开道歉,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费。
案情回顾
蔡某(男)婚前与杨某(女)、王某(女)同时保持恋爱关系,王某知悉后与蔡某结束恋爱关系。但杨某却虚构事实,在自己的抖音账号上发布视频,恶意散布王某个人信息,并辱骂王某。该视频经网络传播,给王某造成巨大精神压力和生活困扰。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辛店法庭受理该案后,办案法官迅速厘清事情原委,积极疏导双方对立情绪,向双方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并对杨某进行法治教育,明确告知其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在抖音发布具有贬损性言辞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向不特定的第三人散布,影响原告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后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删除视频,并在自己的抖音账号上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费。
法官提醒
当前,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抖音”等短视频平台上记录、分享生活。然而网络平台并非法外之地,每个公民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内容时都应当遵纪守法、谨言慎行,如果发布的内容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必然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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