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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无辜遭受事故,损失谁来赔偿?

2024-02-23 10:58 来源: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3日17时05分,刘某骑行二轮电动车沿秦州区某路由西向东行驶时突然变道,与骑二轮自行车逆向行驶的张某某(未成年)发生碰撞,后自行车滑倒撞向路边行走的李某,致李某受伤,形成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张某某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在某医院做相关检查并入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头皮血肿、颈部损伤、下肢损伤、颈椎间盘突出、肺部阴影,并于2023年7月18日出院。出院后因双方对赔偿无法协商一致,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刘某辩称,事故发生经过属实,但在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期间,自己也支付了部分费用,且当时也配合原告在医院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无问题,被告认为原告现在的诉请不合理,不同意承担。

  张某某监护人辩称,事故发生经过属实,但原告诉请金额太高,事故发生当天到第二天原告做了两次CT,检查结果无问题,当天他也在医院陪护,其后也在医院看望过原告两次。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最终导致行人李某受伤,二被告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承担同等责任,原告李某无责任,故刘某、张某某对原告的全部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某系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张某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因此,未成年人骑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有年龄限制,作为家长一定要对孩子的行为予以约束,即使可以将车辆交由孩子使用,也应对其普及相关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以免对自身以及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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