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用起纠纷 法官温情调解终化解
近日,金川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迎来了节后调解工作开门红。
基本案情
小李母亲张某与父亲李某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5月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小李随其母亲张某生活,李某按月给付小李抚养费。因近两年物价飞涨,小李上学及日常生活花费增多,原确定的抚养费标准不足以满足小李日常生活所需,于是小李多次联系父亲李某要求增加抚养费,双方分歧较大,小李遂将李某起诉至法院。因临近开学,小李在春节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就联系承办法官,请求尽快组织双方调解。
调解过程
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立即通知双方到法庭进行调解。考虑到该案背后是血缘亲情,承办法官没有直接从法律入手,而是将父女亲情作为切入点,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从抚养费的给付对孩子学习、生活和健康成长的作用等多方面进行分析,让李某认识到足额给付抚养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然后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让李某理解给付抚养费是监护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最终李某同意增加抚养费,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寄语
爱是联系父母和孩子的桥梁。特别对于离异家庭中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更应该懂得,这种爱不是抚养费的简单叠加,而是需要父母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用心关注、真情付出。抚养费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物质基础,父母的爱是维系亲情的天然纽带,要想收获人生中的“小棉袄”,就应用心用情、温柔以待。学会陪伴、学会欣赏,充分尊重、不吝表扬,待到父母学会如何与孩子相处,孩子也自会还你一脸晴朗的笑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时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五条: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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