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山丹法院快速审结一起提供劳务受害纠纷案件
近日,山丹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该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用时仅13天,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实现了案结事了。
案情回顾
被告钱某雇佣原告王某在其承包的位于东乐镇某村的耕地上干农活。2023年8月,王某在清扫麦场时,不幸被收割机碾压致伤,经河西学院附属张掖人民医院诊断为骨盆骨折,住院治疗9天。因原被告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各执一词,便诉至山丹县人民法院。
审理结果
该案后,承办法官秉承审慎处理原则,引导双方合理表达诉求,详细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围绕双方矛盾焦点耐心释法析理,经过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在法官的见证下,被告当场履行了第一批赔偿金1万元,剩余5万元将于2024年年底分批付清。
法官提醒
劳务关系普遍存在临时性、非正规性、复杂性等特点,事故发生具有突发性。因劳务提供者以农民工居多,多是相互介绍或者以班组形式参加到工程劳务中,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不高,有关各方一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相关规程和要求做好安全保障工作。深入开展安全宣传和普法宣传,增强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方的证据留存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同时,要加大劳动技能培训和用工方岗位技能培训的力度,切实提高提供劳务者从业技能和风险防范能力。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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