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榆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4起危险驾驶案件
1月25日,榆中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四起危险驾驶案件,根据2023年12月28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新规定,对四名被告人当庭宣判并逮捕。
被告人徐某、周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牛某、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审理查明,上述四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均超过80ml/100mg,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庭审过程中,四名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结合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当庭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不等刑罚,并处4000元至5000元不等罚金。
春节临近,榆中县人民法院提醒广大群众,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遵守法律,安全驾驶。首先,酒桌上应推崇文明酒文化,切勿劝酒、贪酒,避免醉酒。其次,共餐者应相互提醒和规劝,切勿酒后开车。再次,酒后相互监督和协助,确保有人为饮酒者代驾直至安全到家。最后,鼓励经营者在饭店、酒吧等门口通过播放语音、视频或者文字提醒饮酒者不要酒后开车。让“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逐步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理性选择和自觉行动,让酒桌文化与文明饮酒和谐共进。
法条指引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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