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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转账记录,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2024-01-26 09:37 来源: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原、被告原系婆媳关系。2016年12月29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2000元,2017年通过支付宝及微信向被告转账四笔,共计6650元,2018年向被告转账2笔,共计14800元,2019年向被告转账11笔,共计39600元,2020年4月23日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1300元;同日,原告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转账15万元。就上述转账,被告未向原告出具任何借款凭证。

  2017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原告转账6万余元,原告亦未向被告出具任何借款凭证。

  争议焦点

  仅凭原告向被告的转账记录,能否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案件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构成借贷关系,并提交支付宝、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具备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及款项实际交付两个构成要件。原告与被告原系婆媳关系,原告主张的款项发生在原、被告婆媳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间的借款事实认定更应秉承谨慎注意义务,原告主张向被告的转账系借款,但除转账记录之外并无借条、欠条等借款凭证,被告虽认可收到原告给其的转账,但不认可该转账系借款。根据查明的事实,在本案涉案款项转账期间,原告与被告没有任何关于借款事项的约定,且双方存在互相转账的行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发生借贷关系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要树立证据意识,建议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或者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并完整保留发生借贷往来的短信、微信记录等,有效防范和化解可能引起的法律纠纷。同时借贷双方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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