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工资中抵扣政策补贴?法院判决全额退还!
韩某于2017年大学毕业,同年11月入职某公司,并于4个月后转正。2020年9月起,公司开始为韩某缴纳社会保险,同时又依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2020年支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项目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韩某向人社部门申请了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每月1500元)。由于韩某已经享受到了生活补贴,公司从2020年9月起在韩某的工资中将1500元予以抵扣,直至2022年10月韩某离职。2023年6月,韩某向西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9月至2022年10月间抵扣的39000元工资。2023年8月,劳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支持了韩某的请求,但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又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公司主张,其与韩某在2018年签订的《员工聘用合同书》中就已经对韩某每月的工资明确约定。2020年9月,公司又为韩某每月额外申请到了1500元生活补贴,即使之后公司每月在韩某工资中抵扣1500元,韩某实际到手收入也符合《员工聘用合同书》的约定。此外,公司之前已经和韩某就从工资中抵扣生活补贴事宜达成一致并照此执行了两年时间,期间韩某并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却在离职后要求公司补偿,明显于理不合。但被告韩某坚持认为,1500元生活补贴是政府为其个人发放,与公司无关,公司虽然帮他申请,但无权从其工资中抵扣。
看来,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公司是否有权从韩某每月的工资中抵扣1500元生活补贴。既然这1500元生活补贴是公司依据《公告》所申请,我们不妨先看一下《公告》是如何规定的。办案法官查阅《公告》后得知,该政策是政府为鼓励2020年大学毕业生到甘肃省市县所属的企业就业,由政府给予通过本项目招聘的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贴。所以,生活补贴的发放主体是政府,领取补贴的主体是符合领取条件的毕业生个人。
办案法官认为,劳动者领取补贴后,公司在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中扣减相应份额,实质是将政府发放给毕业生的生活补贴转由该公司享有的行为。即使双方就补贴发放后从劳动报酬中扣除达成一致意见,该约定亦因违背《公告》精神及违反公序良俗而归于无效。所以,公司按补贴数额扣发劳动报酬的行为构成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应当承担补发劳动报酬的责任。最终,西固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政府发放的政策补贴与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有本质上的区别,二者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相互抵扣。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不是想方设法钻政策的“空子”,用政府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去减轻自己的责任,这样不仅有违法违规之嫌,也于用人单位长远发展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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