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中院:藏獒伤人惹纠纷 法院调解止纷争
近日,金昌中院成功办结一起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通过法官耐心细致地普法释法,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即保障了当事人权利,又推动了矛盾实质性化解,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案情回顾:
2019年,阿华在小伟(均系化名)家中留宿时,被小伟饲养的藏獒犬咬伤,造成其头顶部大面积头皮撕脱等损伤。经鉴定,阿华的伤情构成一个九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案经法院审理,判令小伟赔偿阿华各项损失21万余元,该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阿华又多次进行整容手术治疗,因后续医疗费负担问题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小伟对其进行赔偿。小伟则认为其已在之前的诉讼中对包括残疾赔偿金在内的损失一并进行了赔偿,阿华之后产生的手术整形费用应从已经赔付的残疾赔偿金中支出。
为彻底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在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后,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从双方立场和实际困难出发,积极为双方搭建沟通桥梁,一方面从法理层面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另一方面从情理上引导双方换位思考。通过案件承办法官用心用情的释法说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伟当庭向阿华支付了协议确定的赔偿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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