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收购“废品”怎被判刑?
收废品不犯法,可明知是偷来的“废品”而收购,那就是犯罪了。1月3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现已生效。被告人王某明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王某武到敦煌市两地石材厂,盗窃厂内给切割机供电的BV50型铜芯线和厂内大棚下堆放的黑色电缆线,分次将盗窃的铜芯线和电缆线拉至王某明的废品收购站,王某明明知王某武拉来的铜芯线是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并通过微信向王某武转款。经敦煌市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告人王某武向被告人王某明出售盗窃的铜芯电缆线价值为一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被告人王某明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任何不劳而获、置法律于不顾的行为,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从事收购行业的人员,万万不可收购来源不明的物品,一旦发现销赃行为要及时报警,切莫为了贪图小利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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