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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虚假证据?罚!白银中院出具首份司法惩戒决定书

2024-01-03 17:39 来源:白银中院

  近日,白银中院开出一张《司法处罚决定书》,对向法庭提交虚假证据的王某作出处罚2000元的决定,被处罚人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写下悔过书并于当日缴纳罚款。

  2022年3月1日,张某和刘某驾驶田某所有的装载机,在黄河索桥渡口景泰段准备乘船过河。在乘船过程中,刘某不听船主王某的劝阻强行倒着上船,导致装载机失控将渡船损坏。后因双方就渡船的修理费协商无果,王某遂向一审法院诉请田某、张某、刘某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35000元。一审法院依据王某提交的某机修公司的收据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田某不服该判决,向白银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官前往出具收据的某机修公司核实收据,经过询问,该公司否认曾修理过案渡船,也未向王某出具上述收据。

  王某明知自己未在修理公司实际维修其受损船只,亦未实际向维修公司支付收费票据中显示的维修费数额,却以虚假证据为依据,要求他人赔偿其维修费损失。王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妨害了司法秩序,应当予以惩戒。白银中院依照法律规定对王某作出处罚2000元的决定,王某也当庭写下悔过书。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实守信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民法典》更是将其纳为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实施妨害诉讼的行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虚假证据,妨害法院正常审理,非但难以“胜诉”,还可能会收到法院的“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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