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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2024-01-04 09:54 来源: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彩礼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但是,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究竟什么情况下能够主张返还彩礼已经成为了一个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近日,西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王与小丽于2019年相识相恋,很快就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小王按照当地习俗向小丽家支付了88000元彩礼,后双方举行了婚礼,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下一女,但始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女儿出生后不久,小王和小丽就常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冲突,久而久之彼此生厌,小丽一怒之下离开了小王。眼见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小王为避免人财两空,于2023年9月将小丽起诉至西固法院,要求其返还88000元彩礼。

  原告小王主张,其与被告小丽虽然举办了婚礼,但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结婚”。而彩礼作为一种传统婚俗,应当以结婚作为基础,现在既然双方没有结婚,对方自然也就无权收取彩礼,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但被告小丽辩称,虽然她与原告小王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二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还生下了一个女儿,即使收下彩礼也是合情合理,故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请。

  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看似都有一定的道理,那么,法院到底会支持哪一方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应予返还:(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由此可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之一,原告小王的诉请并非于法无据。但这是否意味着原告的诉请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答案并没有这么简单!

  给付彩礼是一种延续千年的传统婚俗,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时也应当立足社会现实,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尊重民间习俗的基础上寻求利益平衡点,使裁判结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本案中,虽然小王与小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已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四年,而且还生下了一个女儿,如果仅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就要求返还彩礼,明显与传统民俗相违背,也不符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朴素认知。此外,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纪要》也曾明确规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据此,办案法官认为,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子女抚养、日常开销等费用,已经构建了长期稳定的家庭关系;此外,原告给付彩礼的金额并没有明显高于当地一般水平,也不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等情形,故西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彩礼虽然只是婚姻缔结过程中的一个小环节,背后却牵动着移风易俗树新风的大关窍,我们每一个人既是社会传统习俗的遵循者,也是社会精神文明新风尚的创建者。希望大家能够正确认识彩礼、对待彩礼,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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