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1人获刑并处罚金
12月15日,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侯某生等21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侯某生等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9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人民币38000元至5000元不等罚金。13.165万元赃款或非法所得,依法没收、追缴,上缴国库。对涉案44张银行卡作为证据随案留存,对涉案24手机等财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凉州区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9月,被告人侯某生从老挝金三角犯罪团伙回到武威市凉州区后,利用自己在境外活动期间获得的犯罪分子的联络方式,通过专门渠道联络境外犯罪分子、洗钱团伙,内外勾结,为境外犯罪团伙中的“上线”寻找愿意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等支付结算账户的人(俗称“卡农”),为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提供非法资金结算(俗称“跑分”),并从中牟利。期间,侯某生以开二手车店为幌子,在某物流园附近的一家店面设置专门的办公场所,拉拢、引诱、利用被告人武某、王某财等13人提供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结算工具,为境外电信网络违法犯罪团伙提供非法资金结算帮助并进行取现、转账共计401.19万余元。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侯某生涉嫌诈骗罪被逮捕后,被告人武某与王某结伙,由武某负责与境外犯罪团伙中的“上线”联络,王某负责寻找“卡农”,先后引诱、拉拢被告人黄某钰、张某民等7人,提供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等支付结算账户,为境外犯罪团伙转移、“洗白”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所得的非法资金共计414.12万余元,并从中获利。
凉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生、武某、王某等明知是犯罪所得,以转账、取现等方法予以转移,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庭综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情节,是否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近年来,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呈高发态势,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结算工具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工具,造成了电信诈骗的涉案钱款很难追回。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特别是在校学生,要充分认识利用“两卡”、微信、支付宝等结算工具违法犯罪风险,自己的卡要自己保管,无论是买卖还是租借都是违法行为,切莫贪图小利、心存侥幸,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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