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临洮法院:莫让高价彩礼断了幸福路
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但是超出家庭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却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尤其是婚龄较短的家庭,此种矛盾尤为凸显。近日,临洮县人民法院新添法庭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接收彩礼的婚约父母作为共同被告。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韦某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22年4月定亲。李某某给付韦某某父母韦某和赵某定亲礼46600元;2022年10月李某某向赵某银行账户转账彩礼156600元。韦某某等购置价值20000元的嫁妆并放置在李某某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23年9月,双方解除婚约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2023年11月李某某起诉请求韦某某及其父母韦某、赵某共同返还彩礼203200元。
裁判结果
临洮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某与韦某某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李某某不存在明显过错,但在案证据也能证实韦某某为缔结婚姻亦有付出的事实,故案涉定亲礼、彩礼在扣除嫁妆后应予适当返还。关于韦某、赵某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审理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彩礼156600元,系李某某以转账方式直接给付给赵某,应由赵某承担返还责任,扣除嫁妆后,酌定返还105620元;关于案涉定亲礼56600元,系韦某某与其父母共同接收,应由韦某某、韦某、赵某承担返还责任,酌定返还32620元。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律没有就彩礼问题予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按照习惯处理涉彩礼纠纷。根据中国传统习俗,缔结婚约的过程中,一般是由男女双方父母在亲朋、媒人等见证下共同协商、共同参与完成彩礼的给付。因此,在确定诉讼当事人时,亦应当考虑习惯做法。在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中,将婚约一方及父母共同列为当事人,符合习惯,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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