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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谁来担责?

2024-01-02 17:53 来源:陇西县法院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朱某因拆除老家宅院内旧房,与殷某达成口头劳务协议。施工期间,殷某在距离地面两米高的墙上拆除椽檩时不慎跌落,掉在朱某放在地面的卫星接收器上,致殷某身体多处骨折,严重受伤,殷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殷某便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殷某受雇于朱某,双方形成了劳务关系,朱某作为劳务接受方,对施工环境疏于管理,安全防护不到位,应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殷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劳务工作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不慎坠落摔伤,应当对事故发生承担次要责任。根据双方过错承担,法院遂判决朱某赔偿殷某各项损失的70%即57802元。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在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提供劳务者的损害后果有可能是由于其自身疏忽大意、未按规定流程操作等原因引起,也有可能是接受劳务一方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等原因引起,需分析各方当事人在损害过程中存在的过错程度予以综合认定赔偿责任。对此,法官提醒,对接受劳务的一方来讲,应当保障施工环境、施工工具的安全性,还应当审慎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施工人员,并加强安全技术培训,从源头上预防、减少事故发生。为转移可能存在的风险,增强责任承担能力,接受劳务一方尽量为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对提供劳务的一方来讲,应当增强自身安全意识,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措施,规范施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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