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肃州区法院:丈夫欠债 妻子必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丈夫欠债,妻子需要共同还款吗?
【案情简介】
杨某与赵某为夫妻关系。2021年3月某日,杨某通过掌上银行渠道,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杨某向某银行借款250000元,借款期限1年,贷款利息按年利率4.46%计算。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审核后,银行如约向杨某发放贷款。2022年3月,贷款到期,杨某未按时还款,构成违约,截止2022年4月,欠结借款逾期本金250000元,利息1881.68元,本息合计251881.68元。为维护合法权益,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与其妻子赵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赵某辩称,该笔借款是丈夫杨某所借,借款的具体事项本人并不知情,应由杨某一人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分析】
杨某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予恪守。杨某未依约按期还款付息,应承担违约还款责任。现银行要求杨某与其妻子共同偿还该笔借款。因银行未提供证据证实本案借款系夫妻二人共同贷款,亦未证明该笔贷款用于二人共同生活、产生或经营使用,故赵某不承担该笔借款的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指夫妻作为共同债务人,以全部财产对该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分三个层次: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二是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除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形成日常家事债务外,还会与第三人形成大额借贷、赠与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为保护未负债的配偶一方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将举证责任归为债权人,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同意表示,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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