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借给朋友,利息却要自己还?这种傻事千万别做了!
石某与刘某是朋友关系。2021年8月,刘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石某借款10万元。石某出于好意,通过手机向刘某转账7万元,并将自己名下的一张信用卡交给了刘某。刘某持信用卡刷卡3万元后,即出具了一份借条,内容为“今收到石某出借款项10万元”,但未载明还款时间和利息。转眼过了两年,刘某迟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石某屡次讨要未果,遂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
审理过程中,被告刘某对向石某借款一事不予否认,但辩称双方在借款时并未约定过利息,故拒绝支付逾期利息。刘某的这番辩解自然无法得到原告石某的认可!原告石某表示,他在借款时已经将自己的信用卡出借刘某使用,虽然双方在订立借条时并未约定过利息,但依据生活常识判断,透支信用卡逾期未还理应向银行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现信用卡被刘某实际持有使用并因刘某的逾期还款行为产生了逾期利息,这笔利息也应当由刘某自行承担。
原告石某的这番主张看似有理有据,但最终,西固法院却判决驳回了石某关于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这又是为什么呢?
办案法官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刘某是否应当向原告石某支付逾期利息。要回答这一问题,必须将石某出借的10万元借款划分为两个部分:首先是7万元手机转账金额。办案法官认为,这7万元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已将款项实际交付被告,双方间因此形成了借贷合同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现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清偿借款。但由于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未就借款期限、借期内利率、逾期还款利率、逾期还款违约金等事项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办案法官驳回了原告石某要求被告刘某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其次是3万元信用卡刷卡金额。办案法官认为,石某为出借资金(3万元)将名下信用卡出借给刘某使用,但实际出借的是信用卡内的信贷资金,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故石某出借信用卡给刘某使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由此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也应认定无效。同时,由于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之间的借款也自然不会产生合法利息,所以法院对原告石某要求被告刘某承担逾期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
最终,西固法院判令被告刘某归还7万元借款本金并将持石某信用卡刷卡所得的3万元返还原告石某,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出借信用卡的行为会导致发卡行无法对授信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增加了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形成不良信贷的风险,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此外,如果借用人未及时偿还透支借款,持卡人不仅要承担还款付息义务,其个人征信记录也会受到不良影响;如果借用者使用信用卡期间进行非法套现、诈骗等违法行为,持卡人甚至可能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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