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追索抚养费 看法官如何平衡法律与道德
提到“抚养费”,相信大家都不陌生。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通常情况下,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会在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承担问题进行处理,以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但是,已经成年但仍在校就学的子女是否依然可以向抚养义务人追索未支付的抚养费呢?近日,西固法院就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件……
今年刚满20周岁的小张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在他很小的时候,父母就因感情破裂离婚,所以多年来小张一直由母亲单独抚养。虽然离婚时小张的父母已经就孩子的抚养费进行了约定,父亲承诺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但没过几年,父亲就以生意失败为由不再每月支付抚养费。小张和母亲虽然并不情愿,但念及往日情分,还是勉为其难接受了这个事实。为了将儿子培养成才,小张的母亲终日操劳忙碌,靠着打工赚来的微薄收入独自承担起抚养小张的责任。好在小张从小学习成绩优异并顺利考上了大学,令含辛茹苦的母亲倍感欣慰。2023年暑假,小张难得前往父亲家居住,却意外从父亲的手机里发现多笔大额转账记录,这一下子引起了小张的怀疑。随后,小张通过多种途径向父亲的邻居和朋友打听,终于知道原来父亲收入可观,多年来一直在欺骗自己和母亲。父子二人大吵一架后,小张遂将父亲起诉至西固法院,向其追索多年来拖欠的抚养费,并继续承担支付抚养费义务,直到小张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
案件审理中,小张的父亲并没有否认拖欠抚养费的事实,但却提出小张不是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不具有起诉权;同时他还指出,小张目前已经成年,自己对其不再具有抚养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认为,虽然离婚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小张的父母,但就子女的抚养费约定而言,权利主体应是小张本人。现小张父亲拖欠抚养费,影响到小张的合法权益,故作为权利主体的小张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有权向被告追索抚养费。此外,小张在起诉时已经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其有权依法独立行使诉权。
至于小张成年后能否继续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的问题。我国《民法典》将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赋予两类子女:一是尚未成年的子女,二是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那么,本案中的小张是否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已满十八周岁且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的子女,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所以对于已经成年且正在上大学的小张而言,其父亲的确不再具有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但是司法从来不是简单机械地执行法律条文!考虑到小张父母的收入差距及小张目前的学习状况,办案法官并没有简单地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而是耐心组织父子二人调解,希望尽最大努力减轻小张的经济压力,让他安心学业。调解中,小张道出了自己成长之路的种种心酸和对母亲的百般不舍;办案法官也从亲情和道义的角度,引导被告正视自己作为父亲的责任,让儿子能够和其他同学一样,在无忧无虑中完成大学学业,将来回馈社会、回馈父母。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导渐渐打动了原本冷漠的小张父亲,最终,父子二人就本案达成了调解协议,小张的父亲同意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承诺在小张上大学期间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这场父子纷争就此平和落幕。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虽然法律规定已经成年且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的子女不再享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但从道德层面而言,我们还是提倡有负担能力的父母,对尚在接受高等教育且一时还无法独立承担自己生活、教育开销的成年子女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帮助孩子完成学业,这既符合传统的人伦亲情观念,也符合社会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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