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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上门改造电路致伤,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2023-11-29 09:05 来源:山丹县人民法院

  近日,山丹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侵权案件,原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承办法官经审查后,将案件案由变更为承揽合同纠纷案件,驳回了原告马某的赔偿诉求。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被告朱某因装修店铺,需对店铺内电线线路进行改造。经他人介绍,雇佣原告马某进行电路改造。双方约定好价格后,由朱某提供电线等材料,马某按照朱某提供的装修图纸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一天马某站在商铺内梯子上检查屋顶线路时,因带电作业被击中,从梯子上摔落下来受伤,被送往山丹县医院检查治疗。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承办法官经审理查明后驳回了马某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会驳回马某的赔偿诉讼请求?

  本案的根本原因在于马某与朱某之间到底存在的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的规定。所以雇佣法律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和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或劳力为雇佣人提供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它是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私有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的规定,所以承揽法律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按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合同。

  主要区别

  根据法律规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主要是:

  1.雇佣关系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关系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只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雇佣关系的受雇人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主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需听从雇主的安排、指挥;承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和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

  3.雇佣关系中产生的风险由雇佣人承担,而承揽关系中产生的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

  案情分析

  本案中,从行为目的看并非是注重劳动过程,朱某委托马某对其店铺电路进行改造注重的是劳动成果,而非劳动过程,而马某的行为目的亦是完成被告店铺的电路改造,从中获得相应的报酬,而非仅为被告提供劳务。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及人身依附关系看,马某对工作如何安排拥有完全的自主权,无须服从被告的管理、支配,工作时间自由,双方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控制、支配关系。从劳动报酬支付的性质看,本案原、被告的陈述及所举证据,均能证明改造电路报酬是以店铺间数面积大小作为依据,劳务报酬与劳务付出具有对等性。

  依据当事人马某与朱某事先协商好改造店铺电路报酬,原告自带工具,被告朱某在事后支付了原告费用等以上事实,依法认定马某与朱某之间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驳回马某的赔偿诉求,朱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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