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签”买卖合同纠纷,哪家法院管?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至2023年3月,张某与麻某就货物买卖的标的物、价款、交货方式、收货地等通过微信协商进行了约定,并约定以物流方式交付标的物,收货地为X区某地,但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期间双方进行了五次买卖交易。因麻某未支付货款,张某便向陇西法院提起诉讼。答辩期间,麻某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陇西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X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审查】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本案中,张某与麻某通过微信达成买卖协议,故案涉合同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虽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但收货地点X区应为合同履行地,故该纠纷的管辖法院应是X区人民法院。本院裁定本案移送X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移送后,X区人民法院受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受诉法院参加诉讼。
【法官说法】
微信作为一款即时聊天工具,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不断凸显。双方当事人通过微信达成的买卖合同,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该类合同发生纠纷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是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买受人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如果是通过信息网络以外的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收货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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