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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近20年借款能否要回?

2023-11-13 17:08 来源:天水中院

  1999年12月1日,某银行与陈某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某银行向陈某提供借款4万元;借款用于购房;借款期限自1999年12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1日止;合同还约定了借款利率及逾期罚息等。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向陈某发放借款。2002年4月22日,陈某仅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后再未履行还款义务。2005年7月17日,某银行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陈某未归还本金2万元及利息4735.88元(截止2005年5月20日)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同年7月22日,某银行与某资产管理公司在甘肃日报联合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以连续的方式在甘肃日报、甘肃经济日报发布债权催收公告多次以延续诉讼时效。2022年5月16日,某资产管理公司起诉陈某及某行政单位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截止2005年5月20日利息为4735.88元,自2005年5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陈某辩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其不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借款本金能否得到支持?

  案涉借款到期后,某银行将该债权于2005年7月17日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后某银行、某资产管理公司于2005年7月22日在甘肃日报联合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其后,某资产管理公司先后8次在甘肃日报、甘肃经济日报发布债权催收公告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上述行为表明某资产管理公司并未放弃对陈某借款债务的追偿权利,符合法律设定诉讼时效的立法宗旨,故某资产管理公司要求陈某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可以成立。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眠的人——本案借款利息能否得到支持?

  借款人陈某居住在天水市,其工作单位亦在天水市,某银行及某资产管理公司本可向陈某或陈某所在单位直接催收借款,并告知债权转让事宜,但其并未实施实际催收行为,而是仅以多次公告的方式延续诉讼时效,导致案涉债权利息扩大,综合本案情况,应对案涉借款期限届满2年之内的利息予以支持,对扩大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1.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主张权利,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人民法院不再保护权利人的主张。某资产管理公司登报催收的行为表明其并未放弃对杜陈某借款债务的追偿权利,符合法律设定诉讼时效的立法宗旨。

  2.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眠的人。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某资产管理公司本可直接找陈某催收借款,但其并未实施实际催收行为,而是仅以多次公告的方式延续诉讼时效,导致案涉借款利息扩大,故对扩大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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