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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于兄弟情谊,向银行贷款也要借钱给朋友的后果你知道吗?

2023-11-23 09:27 来源:肃州区法院

  好兄弟生意遇难题

  于是以自己的名义

  从银行贷款、网贷平台贷款

  然后转借给兄弟

  以此赚取高额的利息差额

  在生活当中并不鲜见

  但这看似“空手套白狼”的“生财之道”

  有没有风险呢?

  这种“以贷转贷”的情形是否有效呢?

  基本案情

  郑某与贾某是朋友关系,20219月份,郑某已资金困难为由向贾某借款300000元,但由于贾某当时手头紧张,便从银行贷款300000元转借给郑某,郑某承诺贷款的利息由其负担。贷款初期,郑某尚还定期偿还银行贷款利息,但最后两次贷款利息及贷款本金到期后,郑某一直未能按约偿还。贾某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自行筹措资金偿还了剩余银行贷款本息,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郑某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

  本案中,贾某从银行机构贷款又出借给郑某的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他人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贾某与郑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郑某因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予以返还,但贾某已无权向郑某主张借款利息。

  友好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借钱给他人使用的情况,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无论出于何种初衷、何种目的,从银行贷款后转借给他人的行为,不仅会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情节严重的则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高利转贷行为不仅违背了金融机构约定的贷款用途,规避信贷监管,难以保障资金安全,还扰乱了金融秩序,变相增加了社会主体融资成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根据法律规定,因转贷行为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双方之间关于高息的约定也必然无效。法院仅支持借款人向出借人返还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部分,在司法实践中,资金占用费一般不高于借款发生时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转贷有风险,投机不可取!

  套取信贷资金进行“以贷转贷”的行为,从民事审判角度而言,会被认定为无效,如果此种行为获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出借人还将因此获罪入刑。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借钱给他人时,一定要量力而行,切莫“打肿脸充胖子”,同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为一时的高利息而触碰了法律的红线。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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